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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中國廣告侵門踏戶不容小覷 政府廣告反使媒體忽視職責
(台北訊)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昨天發表四月觀察報告指出,經立法院修法通過的政府置入性行銷,要求媒體直接「註明單位及付費廣告」後,儘管瑕疵頗多,但情況大有改善,從三月未符法律廣告規定登載者的22則到四月幾乎歸零(僅有未註明政府機構者5則。參見附表一及三、四月的「烏龍新聞實錄」)。不過,透過政商媒的關係,進行的「複合型」置入,卻方興未艾;並因視政府廣告為當然收益,亦易使媒體本末倒置,忽略新聞專業的職責;而政府部門對中國廣告的執法不嚴(參見附表一.二),除常見的渲染性報導外,業已產生若干負面效應,值得正視,避免矮化台灣的形象
四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僅以未註明政府機構及複合型作置入計算),依序為:聯合報12則(含置入4則、中國5則)、中國時報9則(含置入6則、中國1則)、蘋果日報4則(更正3則)、聯合晚報1則(含置入1則)、自由時報1則。合計27則,刊「更正」者3則。四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7則)、自由時報6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6則)、聯合報5則(含自殺5則);合計27則(含自殺24則)。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新防會指出,今年一、二、三、四月的報紙全版「中國廣告」,合計15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若觀察去年(2010)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部分媒體刊登的中國廣告(含招商、中國各省地方文宣等),便高達119則,泰半用新聞編寫方式處理,此項作法已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動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台灣媒體不得刊登中國的房地產及招商廣告,另如兩岸條例第89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34條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2010年下半年監委的糾正案中,還出示一份合約書指出,旺旺中時設在北京的公司,專門招攬中國官方的廣告業務,再轉包給國內其他媒體,價格常是行情價的兩倍以上;這份中時與聯合報的契約就載明「付款方式,以匯款方式支付」,足證有對價關係,涉以金錢購買新聞,進行置入性行銷。然者,陸委會一直對類此事例採低調處理,有關媒體違法刊載中國廣告開罰案例,並不透明(此對正派經營媒體亦不公平),甚且卸辭規避相關責任,沒有積極建議立法阻遏,倘按目前中國廣告刊登的次數遞增現象,不啻顯示相關的法令已形同虛設,猶助長中國廣告文宣的入侵。
就以今年三、四月為例,不難看出中國廣告頻繁的旋律節奏。例如中國時報3月5日「2011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A7版全版西安專輯、3月15日A12版西安廣編專輯半版,與聯合報3月16日A12版專輯刊登同樣「解讀西安元素 品味文化大餐 共享園藝盛舉」的廣告,或如中國時報3月16日A5版(東日本大地震 核四對應專版)下半版刊「台北花博會西安文化日系列活動」(主辦單位為2011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執行委員會。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文化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3月17日兩報(中時、聯合)同刊「台北花博-西安文化日3/16-18熱鬧登場」半版廣告、3月18日中國時報「西安文化日 帶您體驗原汁原味的西安特色「歌仔戲曲目(平貴略窯)兩岸表演團同台演出」及聯合晚報3月12日A5版(日本8.9強震)下1/4版「成吉思汗鍛造營海外考察團好評連連」(屬兩岸「中國廣告」以「專輯」方式(由中小企業協會策劃)赴中國學習)。4月19日聯合報「合肥經濟開發區 皖江火車頭」(另於18日A13版配合報導:「安徽省長王三運今訪台」、聯合晚報18日A7版配合報導:「安徽團到了 約新台幣22億元買汽車零件」及聯合報19日A12版報導:「安徽省長抵台 有助台商拓展大陸中部」。聯合晚報19日「安徽團寶島行 經貿合作研討會登場」,類此均疑似「業配」新聞化模式處理,未符兩岸條例規範。聯合報20日續在A15版頭題報導:「30噸高雄燕巢芭樂 首銷安徽」及「教育、科技、文化、製造業分工、農業 安徽省長王三運表示,雙邊可先就五重點交流」。聯合報21日A14版頭題:「用劉銘傳搭橋樑我 安徽教育中心揭幕」。聯合報22日A19版報導:「安徽經貿團 探索新竹科學園區」。聯合報23日A15版報導「安徽團到台南簽約 採購新台幣1千1百萬農產」。聯合報24日A15版報導:「安徽團捐新台幣220萬元資助原鄉教育」。中國時報則在18日A14版配合報導:「安徽省長王三運今抵台訪問」,19日A15版報導:「安徽省長王三運訪台 談劉銘傳情緣」,20日A12版頭題:「王三運刻苦徽駱駝 與台商共打拚」21日A15版報導:「熱愛台灣 至死不渝 劉銘傳銅像揭幕 安徽省長與會」,23日A16版報導:「安徽團採購農特產 新台幣1100萬元」,24日A13版頭題:「支持原鄉兒童教育 安徽團捐款50萬人民幣」。)4月19日聯合報和中國時報同時全版刊登「中國漯河(河南省漯河市)食品名城時尚之都」(中國時報19日A15版配合報導:「漯河市長祁金立今來訪 推廣加工食品」。)4月25日聯合報全版刊登「孫中山先生傾情關注的地方欽近東盟 共贏之州」(聯合報25日A13版配合報導:「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馬飆率團來台 採購花蓮農產約合新台幣4300萬元」。中國時報24日則在A13版配合刊登類似報導。)4月26日聯合報刊登全版的「廣西柳州:中國最美的工業城市」(聯合報26日在A13版配合報導:「廣西柳州與台簽約10億5千萬新台幣投資合約」。)聯合報4月28日全版刊登「欽州:打造面向東盟的區域性國際航運物流樞紐」等。
去年十月間,國安局長蔡得勝在立法院祕密會議中,即表示「大陸團採購雖有商業目的,但也有統戰成分」,區分為「首要目標和次要目標」的內涵。其實中國廣告(幾乎全是中國地方政府委託的「工商新聞」廣告模式),與政府的置入行銷,並無二致。最受人議論的是,容易影響台灣媒體的獨立自主性,更無從得知新聞背後的政商利益,使「知的權利」明顯受到蒙蔽和戕害,完全有違新聞真實及自由透明化的基本法則。一旦開放,而無適切法令規範管理,未來台灣媒體勢將看中國「大客戶」臉色,自然容易受其左右。而利之所趨,部分媒體根本無視法令,寧冒違法風險,依然我行我素。
美國「自由之家」在2010年的報告中,就指出,有中國台商購買媒體,根據買家的政治立場使媒體轉向支持兩岸政府,影響編輯政策的獨立性,促使編輯走向受老闆、廣告主的政治和商業利益左右,均使新聞自由受到質疑,連累台灣在國際上的觀感。
今年5月27日名嘴趙少康更在報紙投書指陳,近年中國22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區、行政區等的省市領導幾乎都來過台灣,現在三天兩頭都會有個省長組個大團,大肆宣傳採購,統戰的意味太明顯,令人反感。例如八八水災中國承諾要捐的50億善款,1千間組合屋,便未知下文。據海基會發言人馬紹章說:「目前為止有將近新台幣23億元。」
新防會說,依立法院院會在今年元月通過「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許多報紙四月刊登的政府廣告,瑕疵頗多,其中之一,就如黃偉哲立委在4月13日於立法院質詢經濟部長施顏祥所說,委刊以「專輯」、「廣編」、「特輯」之類,是不符「預算法」修正規定,預算法很清楚寫的是「廣告」,也沒寫「廣編特輯」之類,這是「媒體自創」,要求直接依法「註明單位及付費廣告」。其法條原文:「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值得媒體檢討改進。
立法院同時在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應遵守三項原則:一、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二、政府政策性文宣應標示為廣告;三、政府對政策宣導不得購置業配新聞及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而四月便發現若干實例,媒體需要檢討改善。例如「花博『竹縣周」』登場,新竹縣府首創接駁車貼心服務」,就有台北市長郝龍斌大讚新竹縣擂茶和東方美人茶,並刊登新竹縣長邱鏡淳現場送縣民精美伴手禮照片,另如「美食節開動 嘉義雞肉飯第一站」,亦刊登副總統蕭萬長、立法院長王金平和嘉義市長黃敏惠吃雞肉飯的照片,不一而足。此外,有關「非新聞類型置入者」,其機關名稱不詳,例如,聯合報三、四月的「微知識」小專欄(合計61則,暫列入「觀察名單」已陸續介紹編曲人、配音員、立法院宣讀員、造型師、製作人、編劇、火車駕駛、引水人、舞者、警察、猛禽調查員、動物救援隊員、棒球記錄員、紋身師傅等等,以「之一至之七」方式,分刊七次)。至於「商業性置入者」,問題亦多,現暫時登錄於「烏龍新聞紀實」內,未列入統計。
新防會表示,新聞就是新聞,廣告就是廣告,不容混淆視聽,此為舉世媒體公認的鐵律。這兩年各級政府花錢買新聞的現象充斥,亦相當浮濫,而且有些媒體不僅樂於接受配合,猶變本加厲設法運用公關積極爭取,做為「生存」的藉口,甚且由民間公司或媒體子公司向政府機關標案或簽約,作「複合型」的置入,完全忽視媒體的「守望、監督」的社會公器職責,亦失去媒體人的尊嚴和新聞的核心價值,顯已動搖台灣媒體的根基。
再者,有的政府廣告,報紙不能因廣告收益作相關配合報導,忽視新聞專業的職責和尊嚴。例如,日本因今年「311」的複合性大災難(地震、海嘯、核災),有輻射污染海洋之虞,連帶影響台灣魚貨食用問題,政府為維護漁業漁民生計,安定人心,須要文宜廣告,無可厚非,但此亦復攸關國人的健康,更不能等閒視之。例如4月7日農委會和漁業署在報紙大登廣告,內容多以:「國產魚貨政府嚴格把關 請國人放心食用」、「國內現有秋刀魚均為去年捕撈,無輻射污染之虞」、「漁業署已定期將國產魚貨送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進行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無輻射污染,國人可安心食用」等,亦刊登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漁業署長沙志一等官員、業者一字排開捧著魚產品以大拇指舉「讚!」或大口吃魚:「安啦!等大張照片。此則重要新聞刊登廣告,雖符合法規,但媒體應作深入的調查報導,而非官方片面說法,始符閱聽大眾「知的權利」需求。況且類此重要新聞,本身便具新聞性,政府可不必花納稅人的錢「置入」,而報導突出「機關首長」(未具真正專家的公信力)的「放心!安啦!」說法,很不適當。換言之,即便「農委會再保證」國產魚貨「絕無核污染」(按:海洋流動性大,鄰近日本海域的國家無人敢說「絕無輻射污染」的話,只能說輕重有別,危害性大小罷了)。像廣告中的「台灣海域捕撈漁貨輻射檢測結果表」,均僅刊「符合規定」,沒有檢測數字,自難取信於民。(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民國96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6條規定:食品中碘131含量每公斤限值為300貝克,銫134與銫137之總和含量每公斤限值為370貝克。乳品及嬰兒食品中碘131含量每公斤限值為55貝克。)由此可見,許多政府部門相關資訊泰半有其新聞性,亦與民眾福祉相關,未必需要花錢置入,足見政府機關在宣導與媒體溝通的能力方面,有待加強,或可同樣達到傳播效果。
新防會指出,目前觀察政府置入性行銷方式,除非合法,否則亦可以新聞編寫經驗法則判斷,大致的辨析方法歸納如下:一、政媒之間的公關互惠關係,譬如媒體為機關首長做個人形象塑造,或配合編寫施政文宣,爭取好感後,願以官方廣告挹注。二、版面位置不對稱,即將「非新聞」類型文字,刊登新聞版,如「微知識」之類者,或將「市政新聞」刊登影劇版,或將「深耕百年 青輔會打造黃金就業力」刊登「兩岸新聞」版者,顯得突兀。三、一面倒式的編寫政府機關文宣(或僅以單一機關首長為主),且無相關談話的平衡報導,諸如經濟部長大談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無相關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或衛生署長鼓吹注射疫苗,無相關不同的科學資訊評估等,不符正統新聞編寫者。四、政府機關或知名企業個別的炫耀表現,像客委會的諸多活動,有廣告「業配」情形,或中國信託(「中信銀全台義賣單日破千萬元」)、遠東集團(「花博春之旅 遠東環生方舟主播也驚艷」)的形象「廣告」新聞化等,其「宣傳」或「商業」氣息皆濃。五、政府機關制式化的文宣,明顯為政令宣導性質者,媒體提供平台,譬如「專訪里鄰長」或「都市更新」政策之類,或比較硬性的新聞編寫者。六、媒體獲得官方廣告,予以「新聞化」,乃創專輯、特輯、企劃、廣編、座談會等名目,以混淆視聽,更足證其為置入性行銷。
例如中國時報過去從不承認置入的「台北市訪里鄰長 談地方事」,但在2011年2月27日首次在D7版刊登註明「全版廣告」,3月27日在D7版(註明「全版廣告」)上半版註明:(全版廣告);4月17日 C1版(都會、運動)下半版及4月24日D5版(娛樂新聞)下半版,則均不註明台北市府廣告,便值得檢討自省,依法正確的作法應註明「台北市政府付費廣告」為妥。
此外,台灣媒體最缺乏新聞查證的責任感,也經常為社會詬病,非僅國內新聞如此,連國際新聞一樣隨人起舞,容易失去公信力。像辭世不久的國際巨星「玉婆」伊麗莎白泰勒(Elizabeth Taylor 1932-2011),因英國《每日郵報》獨家揭露一張玉婆年輕時從未曝光的裸照,台灣各主要報紙卻紛相轉載報導,並未認真查證,事後才發現是一大烏龍,此與當時玉婆年齡(1940年,才8歲)根本不符,裸照女郎乃另有其人。而此年齡部分各報均有資料可核對,若欲刊出亦應打一「疑似」或問號?豈能不經查證「照單全收」?在在有違新聞專業原則。事實的真相是:拍這張裸女照片攝影師的遺孀4月8日跳出來說,照片中的女人根本不是「玉婆」,而是好萊塢一名舞者,而且這張照片是在1940年拍的,當時「玉婆」只有8歲,無異「張冠李戴」,這張裸照收集在彼得.葛蘭(Peter Gowland)2001年出版的著作「經典裸照、技術與影像」中。書中說,他說服從未拍過裸照的好萊塢舞者李.伊凡斯(lee Evans)拍照。葛蘭去年過世,他的遺孀愛麗絲說,幾十年前有一名愛八卦的記者看到這張照片,興奮大叫說:「是伊麗莎白泰勒!」她說:「我們告訴他不是泰勒,但他不聽,我想謠言就是從那時開始。」
另據新防會觀察,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已非蘋果日報一家獨然,光是近兩年報紙編寫(2009年521則及2010年430則)的氾濫,已遭到社會批評,去年立院更初審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其中對不得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違者將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爭議。內政部曾邀媒體代表、兒少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座談,初步達成共識:建議媒體同業公會召集媒體研商,建立媒體自律審議機制,避免政府干預的疑慮;罰則部分,將朝取消勒令停業、下架、公布負責人姓名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方式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有關條文不明確之處,將研商彙整各界可接受條文內容,顯然,媒體在新聞倫理道德規範方面,有加強自律必要。媒體亦須符合近代民主多元開放社會的需求,重視人權,和有減少傷害(包括老弱婦孺、青少年、弱勢等)的同理心,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同時尋求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最大公約數,使知性、理性、感性、娛樂得以兼顧。
內政部在今年4月8日二度舉行公聽會邀媒體、學者及兒少團體討論,內政部提出新版草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自律委員會無法約束成員,後續才會有政府機關的處罰。台北市報業公會建議,為避免業者動輒得咎,報紙違反規定應由媒體新聞自律組織依自律公約論處,涉及兒少個資的新聞,也增加但書,若基於保護兒少當事人權益或促進其福利,就不受限制。內政部則提出新的文字修正,為防止報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內容,業者應共同成立報業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內政部也同意,若未依自律公約採取必要措施才開罰,罰鍰也先從10萬元開始,逐步提高到100萬。內政部希望1個月內提出《兒少法》新修正案,本會期可以三讀。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轉述,出席的《蘋果》、《自由》、《聯合》、《中時》四大報對自律有共識,但對於若自律無法產生效果時,是否應該由政府機關直接處罰媒體仍有意見。不過對於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內容,以及洩露應受保護兒少個資者,內政部仍認為,規範對象除報紙外,還包括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在所有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前,還是要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家扶基金會社會資源處處長翁慧圓也認為應先要求媒體自律,但媒體有時因為競爭壓力過度傷害到兒少,必要時再由政府加以處罰。但仍有學者對媒體自律沒信心。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說,以過去經驗來看,媒體誰也不服誰,更遑論處罰同業,「如果自律有效,今天電視台也不會這麼亂」。他指出,若將自律訂入法條中能讓媒體自律有所進步,他樂觀其成。兒少法的修法,內政部與媒體代表都同意,應先由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將組成「新聞自律委員會」,若媒體違反《兒少法》或遭民眾檢舉,委員會就會開會討論,若確定媒體違紀,會要求該媒體道歉。
在四 月間另一受到關注的新聞,即是司法院大法官將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就「狗仔隊」採訪的界限為何?也就是「新聞媒體」、「新聞採訪行為」的界定,舉行言詞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必須在辯論結束的兩個月內,8月16日以前作出解釋。 憲法法庭於1993年啟用,至今開過六次辯論庭。這件釋憲案,是大法官首度為了新聞自由的相關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由於許多名人對於「狗仔」偷拍、跟拍都困擾不已,預料屆時將是各界矚目的一場大辯論。2008年7月19、25日,蘋果日報的記者王煒博兩度跟蹤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的長子苗華斌。苗不勝其擾,委託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勸阻。王不聽,同年9月7日繼續整天跟蹤苗及他的名模女友孫正華。苗華斌受不了跟拍,決定向轄區的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報案,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規定,對王煒博開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被法官駁回確定。 王煒博認為社維法的第89條第二款規定違憲,限制他的新聞採訪行為,並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工作權,聲請釋憲。大法官乃於4月22日受理王的聲請,認為本件聲請案涉及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影響重大,決定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邀集聲請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鑑定人(三位公法學者)、媒體代表,就四個爭點說明辯論。 四項爭點為: 一、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被跟追人」的何種權益,此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受到限制? 三、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或跟追目的而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 四、如果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可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那應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據憲法第廿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民眾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遭人追蹤跟拍,對個人權益已造成侵害、干擾,社維法該條規定,旨在保障民眾不受他人干擾的憲法基本人權。媒體採訪跟拍當事人,應在他人的基本人權以及新聞自由、民眾有知的權利上取得平衡。媒體未經同意跟拍他人,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肖像權之虞,如果被跟拍人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下,他的憲法基本人權必須受保障。同樣的,記者基於公共利益而跟拍,新聞自由亦須受保障。媒體跟拍他人,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問題,不過,身為名人、公眾人物,或是牽涉到重大公共事務的一般人,其隱私權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或犧牲,但是記者採訪也需注意比例原則,擅對公共利益無關的民眾進行跟拍,恐有侵犯隱私權。此一釋憲案無關政治性議題,但因牽涉公共間的隱私權問題,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從第四權及新聞理論來看,不管民眾是否喜歡被跟拍,新聞工作者應被容許比一般人較多的採訪空間。如果新聞工作沒有適當空間,資訊自由及質量都會受影響,此釋憲案將有助於釐清隱私權及新聞自由的爭議。一般而言,狗仔隊,用跟監和偷拍等種種方式取得新聞來源,又稱為「刺探新聞」(Stunt Journalism),刺探得來的新聞有無侵犯當事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可從倫理學「後果論」角度判斷,若刺探結果和公共利益有關,縱使侵犯隱私權,從保障新聞自由角度應該是被允許的,相對也能規範狗仔的界線。目前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見解大致相同,類似的訴訟案件,法官在判斷時,也都是從有無攸關公共利益判定是否侵犯隱私等人格權。但王煒博案恰好又凸顯另一個問題,就是公共空間隱私權問題。參照美國法界的見解,暴露在公眾可檢視的範圍內,是無法合理期待有隱私權,但是媒體跟蹤、監視的方式,如果持續到一定程度,如整天跟追、使用科技器材,縱使身為隱私權保障較少的公眾人物,恐怕也沒有多少人能夠忍受。是否該有所限制,在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不但有助釐清類似爭議,對新聞媒體的採訪方式,也可劃出一道界線。
新防會籲請媒體,注意對立院去年初審通過「兒少法」的規範,其中就有「不得描繪自殺」的罰則,盼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主動檢討改進。2009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2010年更高達271則,而今年元月未符國際規範的自殺報導為25則,二月為18則,三月則為20則,四月為24則。值得吾人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基於近年台灣發生一再震驚社會的自殺事件,讓人怵目驚心,專家學者亦一再強調媒體有“暗示、模倣、傳染”作用,必須審慎,而自殺事件的報導“越淡化越好”,因為越是報導得詳細、全面,造成傳染、效倣的可能性亦更大,這種“情緒傳染”,媒體難辭其咎。此絕非是在處理自殺新聞時,在旁邊打上自殺專線電話,或請珍惜生命等標語,只是逃避責任的掩耳盜鈴,實不可取。
自殺防治今天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課題,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收集全世界自殺的數據和相關資料,每年定期將各種統計數字公布,並且訂立自殺新聞報導規範。民間團體部分,1968年時Shneidmann所創立的「美國自殺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uicidology, AAS),在自殺防治與研究也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並且彙整保留許多關於自殺的學術研究資料。另外英國的媒體研究機構「Media Wise Trust」還曾經針對新聞記者和編輯進行訪問,以瞭解有關記者報導自殺新聞的倫理議題。
新防會特此鄭重呼籲,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負起社會責任。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主要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補充的部分有︰一、不應報導自殺親友的哀悽畫面,以免變相鼓勵高風險族群以自殺作為吸引他人注意或報復他人的手段;二、不應報導青少年描述自殺行為的故事,因為這個族群容易產生模仿行為;三、不應使用「自殺風潮」、「自殺流行」等用語,自殺率「上升」較合宜;四、不應把自殺解釋為解決壓力的方式。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係由媒體自組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
由美國羅斯福夫人創辦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曾發表《2007年新聞自由》報告,認為台灣享有東亞最自由的新聞媒體環境,排名全球第33,猶超越美國、日本,是新聞最自由的國家,更稱許台灣堅守司法獨立、經濟自由、媒體高度競爭、新聞工作人員很少遭受暴力、本地及外國記者都能自由採訪新聞,是「東亞地區最自由的國家」;但到了2011年5月初日公布《2011年新聞自由》的報告,卻指陳台灣的新聞自由度連續3年倒退,從2010年的第47名再退一步到2011年的48名,顯然馬政府的國內滿意度很低,連新聞自由亦連跌3年,此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譬如2004年的台灣新聞自由為全球第50名,05年44名,06年35名,07年33名,08年32名,每年都進步;可是自09年政黨輪替後,則跌到43名,2010年再跌到47名,2011年更跌到48名。另總部設在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自2006年以來,連續在年度國際新聞評比中,把台灣列為全亞洲第一名,新聞自由甚至優於於日本與美國。但到了2009年的調查報告卻顯示,台灣的新聞自由首度出現嚴重倒退,從亞洲第一,掉到第二名,輸給日本,原因是:「因有媒體遭受攻擊及政府壓力升高。」(而香港也從「自由」降為「部分自由」,主要是北京對香港媒體施加愈來愈大的壓力),足見台灣在黨國式政治力干預之外,又有財團再予壟斷或有親中傾向,致使新聞自由和政治民主化的前景,蒙上陰影。同時素負盛名的英國「經濟學人資訊社」2010年12月間公布今年的全球民主指數調查,台灣在167個國家中排名第36,比2008年的調查退步3名,並被歸類在「有缺陷的民主」一類。
美國國務院也很關注台灣的新聞自由,從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人權報告-台灣部分》,就不難看出問題的癥結所在,猶更為客觀接近事實。謹舉其中犖犖大者:像2011年4月美國國務院公布的《2010年度人權報告》,就點名公務體系貪瀆與風紀問題、針對婦女與兒童的歧視及暴力、不當對待外勞,以及壹電視的核照風波。在報告中關於「言論自由與新聞媒體」方面,提到台灣的當局通常都能尊重言論與新聞自由,但也提到3個媒體業值得關注的案例,第一例是公共電視董事會解聘總經理馮賢賢,她指稱台灣政府干涉公共電視的運作;第二例談到去年9月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二度駁回壹電視開設新聞台、資訊台與娛樂台的申請案;第三例是2009年11月北市府對《蘋果日報》動新聞罰款100萬元。
美國學者古柏(Mark Cooper)曾對所謂政商型「補助」與「整併」來挽救媒體經營提出質疑,認為前者既無法真正解決長期的經濟問題,也無助於新聞品質的提升;而後者因為追求效益,亦往往削減新聞量與記者數,結果反而比過去更降低新聞品質。 相對地,他認為,與其支持傳統商業媒體,還不如透過公共政策與公民行動來建構新的替代媒體,或認真改善網路的新聞傳播。
媒體並非政府操弄或財團牟利的工具,更不能公器私用。美國學者貝迪金(Ben Bagdikian)就認為紀律、服從、效率等經營理念的企業集團,一旦介入媒體經營,便會對強調自主、自由、專業等理念的媒體工作者,產生衝擊與挑戰,唯有遵循「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則,和新聞專業行事,始能適切維護公眾權益,不致公器私用,使新聞自由得以保障。同時「第四權」亦不能無限上綱,均受相關法令和自律、他律等的制約,不能恣意妄為。相對地,政府亦必須停止置入性行銷,停止購買新聞,作為終極目標,以尊重新聞自由自主。而媒體則應本於自律精神,堅守新聞專業自主權,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和尊敬
●附表一:
2011年四月置入性行銷類別統計表(附表1)
則數 報名 |
未註明政府機構者 | 複合型置入性行銷 | 中國廣告 | 符合法律規定登載者 |
聯合報 | 2 | 2 | 5 | 12 |
中國時報 | 3 | 3 | 1 | 16 |
聯合晚報 | 1 | 0 | 0 | 14 |
蘋果日報 | 0 | 0 | 0 | 8 |
自由時報 | 0 | 0 | 0 | 7 |
合計 | 5 | 5 | 6 | 57 |
2011年三月置入性行銷類別統計表
則數 報名 |
未註明政府機構者 | 複合型置入性行銷 | 中國廣告 | 未符法律廣告規定登載者 | 符合法律規定登載者 |
中國時報 | 4 | 15 | 3 | 6 | 8 |
聯合報 | 0 | 11 | 1 | 5 | 8 |
蘋果日報 | 0 | 0 | 0 | 3 | 2 |
自由時報 | 0 | 0 | 0 | 5 | 5 |
聯合晚報 | 0 | 0 | 1 | 3 | 1 |
合計 | 4 | 26 | 5 | 22 | 24 |
附註:一.非新聞類型置入者,例如聯合報三月的「微知識」31則,四月則為30則,均暫列入「觀察名單」,未計「置入」。
二.商業性置入者,僅登錄於「烏龍新聞紀實」內。
三.未符法律廣告規定登載者及符合法律規定登載者,係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標準計算,謹供有關媒體參考改善。
●「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21 號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011年四月烏龍新聞統計表(附表2)
則數 報名 |
烏龍新聞則數 | 備 註 (有更正者) |
聯合報 | 12(置入4、中國5) | 0 |
中國時報 | 9(置入6、中國1) | 0 |
蘋果日報 | 4 | 3 |
聯合晚報 | 1(置入1) | 0 |
自由時報 | 1 | 0 |
合計 | 27(置入11中國6) | 3 |
2011年三月烏龍新聞統計表
則數 報名 |
烏龍新聞則數 | 備 註 (有更正者) |
中國時報 | 27(置入19、中國3) | 2 |
聯合報 | 14(置入11、中國1) | 1 |
蘋果日報 | 4 | 3 |
聯合晚報 | 1 (中國1) | 0 |
自由時報 | 0 | 0 |
合計 | 46(置入30 中國5) |
6 |
●附表二:
●四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僅以未註明政府機構及複合型做置入計算),依序為:聯合報12則(含置入4則、中國5則)、中國時報9則(含置入6則、中國1則)、蘋果日報4則(更正3則)、聯合晚報1則(含置入1則)、自由時報1則。合計27則,刊「更正」者3則。
※三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僅以未註明政府機構及複合型做置入計算),依序為:中國時報27則(含置入19則、中國3則、更正2則)、聯合報14則(含置入11則、中國1則、更正1則)、蘋果日報4則(更正3則)、聯合晚報1則(含中國1則)、自由時報則無。合計46則,刊「更正」者6則。
●四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7則)、自由時報6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6則)、聯合報5則(含自殺5則);合計27則(含自殺24則)。
※三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自由時報9則(含自殺8則)、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4則)、中國時報7則(含自殺5則)、聯合報3則(含自殺3則);合計28則(含自殺20則)。
新防會新聞觀察報告主持人:呂一銘(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手機:0912270986